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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今日盛传一条新闻:

“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常回家看看”等对老年人的利好内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8 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下面有其他人的评论,大部分评论支持立法,一部分评论认为我们的社会连孝敬父母都要立法,感叹社会之悲哀。而我认为,这些评论没有一个评论到点子上。

我认为,这条新闻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制的混乱不堪。即日起,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违法行为。那么到底多长算不常,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一天不回家不算不常,一年不回家尚可接受,三年不回家——好像也未必过分。这种不知所云,自以为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立法最为可憎,因为司法者无法判断,而平民亦无法判断。有的打工者由于工资拖欠或省钱,几年不回家,而国家不去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源,而企图用教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无异于某些宗教宣扬的普世价值。

我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意志论者,但我仍坚信政府不应该有家长式或者道德式的立法,原因有二。制定法律者们在道德上并没有比常人高出多少,甚至大部分的政府人员,道德上反而比常人略逊一筹。这一点,从电视上看到的各种新闻可得知。第二,家长式立法剥夺了人的选择的权利。一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尽管极端,但有权选择不去探望父母。家长式的立法带来的最大恶果便是民主精神的蚕食。今天政府禁止人们不回家看望父母,明天就可能禁止人们发表言论。

况且,自古忠孝两难全。到底是忠是孝,从春秋就开始争论。今天的政府又根据什么认为孝代表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另外,我极其讨厌所谓传统美德的说法。因为这个词语跟打破传统完全相反。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观,强行要求所有人遵从一种“更道德的”价值观反而是不道德的。打个比方,如果某人的父母从小虐待他,他是否还要“常回家看看”?到底是遵从康德的绝对道德主义,还是遵从功利主义,这些都没有任何讨论。我国经常这样,莫名其妙就蹦出一条法律,而作为普罗大众的我们,永远也没有机会参与法律是怎么制定的来。

退一万步讲,假设法律明确规定了五年算长,也就是说凡是五年不曾回家的骚年们都算违法,要罚款进大牢,这就相当于我国大部分成年人必须得五年内回一趟父母家。假设不考虑执法机构究竟如何统计好每个人的离家时间,这条法律换言之就是政府要求每个人每五年内必须去一个地方,无疑剥夺了人的迁徙的权利。立法者们在立法的时候肯定不会有我这些思考。也许是他们在家摇椅上晒太阳的时候碰巧看到电视机里传来一条新闻,某某孤寡老人在家缺少照顾,一拍脑门便自以为是地添了一部新法。

有人说,既得利益者永得利益,我认为很有道理。